禁止公开考试排名、耕地保护迎来最严制度 9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实施!
9月1日,从国家到省内的多项法规条例将正式实施。这些法规涵盖了安全生产、耕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各个方面。你会关心哪些?来一起看看。
前段时间,不少人的朋友圈出现了“9月1号起契税上涨,要买房一定要抓紧”的传言,有些房产销售人员还把传言当成推销的噱头。实际上,相比此前的暂行条例,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原则,税率并未变化,仍为3%至5%。同时,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免征契税等规定。还增加了退税规定,简化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两部法律都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本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河南将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3%,为纳税人减轻负担。
据了解,2018—2020年河南契税收入共 838.6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7%,土地与房屋契税收入比例约为6:4。下调住房契税税率,有利于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发挥税收政策调控引导作用。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具体表现在,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数据安全法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确保国家数据安全领域的专门法,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更全面地保障国家安全在各行业、各领域有法可依。
数据安全法创设了风险共治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协作机制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各类法律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内部与外部的双控制机制、数据安全风险动态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以及数据安全交易注意义务,打通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与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衔接与体系嵌套。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修订后的规则严格规定了办案期限。
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规定》要求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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