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这类群体税收扣减新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3-10-10
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标准
由14400元提高到24000元
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10月9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我省采取措施,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我省执行的是2019年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授权,我省将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标准,顶格上浮为14400元;将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税收扣减标准,顶格上浮为7800元。此次,我省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明确顶格上浮。
来源:郑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