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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个图也可能犯法,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事不可做!

发布时间:2021-01-23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每个人都在为疫情防控做出自己的努力。在全民战“疫”的关键时刻,有些人的行为却屡屡踩线。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1月21日,正义网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鸿格力卓拉为大家解读。



核酸检测结果、疫情防控指示牌

不能随便P


P图本身不违法,但是用来造谣传谣,可能就涉嫌违法。


2021年1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一男子靳某某为了躲酒局,通过修图软件,将核酸检测报告中的阴性改成阳性,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发布在群成员20人的微信朋友群内,引起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恐慌。最终,靳某某被处5日拘留。


而因P图被处罚的不止靳某某一个人。2020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现本土确诊病例之际,一张疑似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在接机口标注“请来自四川省成都市的旅客原路返回”的图片流传,这张图片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的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随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官方微博 回应,此图片为恶意P图,机场指示牌原内容为“请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的旅客主动到此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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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恶意P图者郑某某因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行拘4日。据郑某某交代,其从事广告相关职业,在看到朋友圈有人发图,自己就P个图,本来只是想开个玩笑,没想到会引起大量转发。


鸿格力卓拉介绍,上述二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确诊患者个人信息,不可泄露!


2020年12月7日,男子王某将四川省成都市确诊女孩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活动轨迹在个人微博中进行转发。最终,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


2021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通报了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并发现两则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另查明,张某、胡某借机散布涉疫谣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对于患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鸿格力卓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11条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殴打疫情防控人员,不能忍!


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有个别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与工作人员产生冲突的情况,时常发生。


视频来源:人民视频


2021年1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民林某彬在等候检测过程中插队,与排队的其他居民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两人因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鸿格力卓拉还介绍了另外一起案例。2020年2月28日22时许,居住在内蒙古鄂托克旗的尚某某在进入某小区疫情防控点时,拒不配合镇政府委派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王某的工作,且对其进行辱骂及殴打等行为。2020年4月27日法院依法以妨碍公务罪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刑罚。


鸿格力卓拉介绍道,以上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均因妨害公务罪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在发生疫情的第一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个意见的颁布可以说是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她表示,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特别强调一下,这里提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生产销售假口罩,良心去哪了?


口罩作为个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是出门的必需品,是防止交叉感染、避免扩大疫情的保障,而黑心商贩竟贩卖假冒伪劣的口罩牟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一个体户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2020年2月14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上述案件也并非个例。2020年1月26日,欧阳某香以0.5元购入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000个。1月27日至31日,她将上述进货渠道不明的口罩通过门店现场售卖、微信朋友圈、闲鱼APP方式以单价人民币1.5元至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51800余元,核减已退款金额18000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元。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要求(其中细菌过滤效率BFE值仅为16%-24%,不符合标准要求)。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欧阳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同样是销售假口罩,但是有的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有被则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罪名呢?鸿格力卓拉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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